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溫稅三稽處〔2021〕78號
溫州**能源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28日對你(單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票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單位溫州**能源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太陽能設備、發電設備、炭纖維材料、環保設備的技術開發;煤炭、鋼材、建材、汽車及零配件、家具、膠合板、通訊終端設備、建筑鋼材機械設備(不含特種設備)、起重機械設備及零件、環保設備、太陽能光伏設備、發電機及發電機組、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的銷售;水污染治理服務;汽車尾氣污染治理服務;大氣污染治理服務;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
經調查你單位于2019年9月至11月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取得多家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7份(發票金額共計133503534.18元,稅額共計16649229.11元,價稅合計150152763.29 元)并予以抵扣。同時,你單位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38份(品名為煤炭,發票金額共計130573673.56元,稅額共計16974577.60元,價稅合計147548251.16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你單位上述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1.楊*訊問筆錄;2.靳*盼訊問筆錄;3.張*鑫訊問筆錄;4.羅*慧訊問筆錄;5.康*怡訊問筆錄;6.胡*訊問筆錄;7.張*清訊問筆錄;8.王*訊問筆錄;9.渠*文訊問筆錄;10.張*訊問筆錄;11.張*進訊問筆錄;12.劉*啟訊問筆錄;13.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14.增值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15.司法判決書;16.銀行流水等等。
二、 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總局2012年3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以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的有關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等文件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一)追繳你單位上述事實造成少繳的增值稅16649229.11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追繳你單位上述事實造成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832461.46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追繳你單位上述事實造成少繳的教育費附加499476.87元,地方教育附加332984.59元。
(四)由于是虛假經營,不再對你單位企業所得稅進行追繳。
(五)將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你單位的上下游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六)本案因涉嫌犯罪,司法機關已對相關涉案人員判決,根據《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浙0329刑初28號,對晉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崇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50000元。因此,對你單位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再處以罰款。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泰順縣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簽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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