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和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參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及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在我省設立,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符合相關條件,經我省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對象,經認定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進行管理。
第四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和監督指導。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受理、審核、認定、跟蹤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遵循企業自愿、產業導向、擇優認定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認定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二)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五)企業根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具體評價指標詳見附件。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企業近三年內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
(二)企業擁有經備案或認定的內設研發機構;
(三)企業近三年內牽頭承擔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
第八條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具體程序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與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相結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全部認定條件,申請認定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須當年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一)通知。省科技管理部門每年發布通知,明確申報材料、時間要求等。
(二)申請。企業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網址:fuwu.most.gov.cn)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選擇辦理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評價、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提交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并提交下列電子版材料(光盤):包括企業職工人員清單(備注是否科技人員)、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科技人員的大專以上學歷證明或研發能力證明材料,企業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7012)》等證明材料。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認定。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企業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后,確定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連同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同步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通過企業信息審核,系統提交至省科技廳。
(四)公示公告。經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由省科技廳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發布公告,予以備案;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經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申請進行認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按照《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對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的,由市縣制定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鼓勵市縣財政根據科技研發投入情況給予每家入庫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
第十條 在省重大科技計劃、省重點研發計劃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中,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廣泛參與高新技術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牽頭的項目,組建創新聯合體“揭榜攻關”。
第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內部研發平臺等,引進培育骨干創新團隊,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已認定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收回已撥付獎勵經費,報省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并進行公告。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十三條 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按要求定期填報統計調查表。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報省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報省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并進行公告,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在認定過程中,出現工作失誤錯誤,根據《海南自貿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辦法(試行)》,經認定符合容錯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不予或者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理。違反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
1. 科技人員指標(滿分20分)。按科技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發投入指標(滿分50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中選擇一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標(滿分30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 1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分)
B. 4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分)
C. 3項Ⅱ類知識產權(18分)
D. 2項Ⅱ類知識產權(12分)
E. 1項Ⅱ類知識產權(6分)
F. 沒有知識產權(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說明:
(一)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二)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三)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四)企業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五)知識產權采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按Ⅱ類評價。
(六)企業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指企業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標準化組織等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中排名起草單位前五名。
(七)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國家(省、部)重點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省、部)工程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省、部)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省、部)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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