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長稅稽處〔2021〕167號
*卓:(納稅人識別號:**)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對你(單位)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車輛購置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卓于2018年8月購買奧迪A8L一輛,已繳納車輛購置稅74,137.93元,按照稅務機關對該車輛最低計稅價格1,655,000.00元,應繳納車輛購置稅165,500.00元,少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處理決定
(一)車輛購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卓應補繳2018年8月車輛購置稅91,362.07元。
(二)滯納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繳納本次檢查所補繳稅款生成的滯納金時,滯納金應計算到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審理科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簽章)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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