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甲化纖公司等11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時間:2021-09-27 12309中國檢察網 江蘇揚州市人民檢察院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營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時,對不具有騙稅目的、未造成稅款損失且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犯罪情節,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吸納就業、社會影響等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或者提出緩刑的量刑,保障市場主體復工復產。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某甲化纖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市。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甲公司實際經營人,住浙江省某市。
被不起訴單位揚州某乙紡織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某市。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乙公司實際經營人,住儀征市某路。
南通某丙紡紡織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等9家涉案單位,公司及實際負責人員情況略。
2010年3月至2018年11月間,甲公司等11家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從揚州某丁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另案處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在與丁公司既未簽訂購銷合同、也未實際發生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采取虛假走賬的方式,在支付6%-8%的手續費后,由丁公司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從私人賬戶將剩余資金予以返還,甲公司共計虛開稅款207萬余元,乙公司共計虛開稅款41萬余元,均全部用于抵扣稅款。丙公司等9家單位在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因交易對象系個體工商戶,不具備增值稅發票開票資格,遂通過交易對象掛靠合作的丁公司,代開與真實交易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抵扣稅款合計1000余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2020年2月,儀征市檢察院在對儀征市公安局辦理的涉疫物資企業犯罪案件進行專項監督時,發現甲公司等單位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線索。
監督撤案。為準確認定犯罪,儀征市檢察院重點圍繞涉案企業是否存在真實交易往來、是否具有偷逃稅款故意、是否造成稅款損失等方面,通過調閱偵查卷宗、走訪詢問涉案企業人員、與公安機關開展座談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情況。
經調查核實,甲、乙公司在沒有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接受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數額巨大。丙公司等其余9家單位雖接受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存在以下事實:1.丙公司等9家單位與3家個體工商戶簽訂了滌綸纖維購銷合同,合同總標的1000余萬元,系真實的貨物交易。2.由于個體工商戶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便通過有合作關系的丁公司代開,而代開發票上記載的貨物數量、價款、名稱、規格均與交易實際情況相符合,并未存在漏報、瞞報等情況。3.丙公司等9家單位在真實交易基礎上通過丁公司代開發票,并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4.交易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防疫物資極度緊缺,丙公司等9家單位系響應地方政府號召,積極購置物資進行口罩輔料的生產加工。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甲、乙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考慮到兩家公司作為口罩原材料生產企業,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建議公安機關對公司負責人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盡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大限度減少辦案對物資供應造成的影響。丙公司等9家單位的行為與甲、乙公司騙取稅款的行為性質存在差異,其不具有偷逃稅款的故意,其從他人代為開出的發票基于真實的貨物交易,并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不應作為犯罪處理。針對上述情況,儀征市檢察院聯合儀征市公安局召開案件研討會,向公安機關釋法說理闡明觀點。2020年3月3日,儀征市公安局決定對丙公司等9家單位撤銷立案。
審查起訴階段。2020年3月4日,儀征市公安局以甲、乙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儀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保障案件辦理效果,保證防疫物資生產供應,儀征市檢察院決定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吸納就業、社會影響等方面對本案開展評估工作:一方面通過聽取企業負責人、員工代表、當地經濟發展局以及合作商意見,全面了解公司經營現狀。查明甲公司成立于1999年,2019年產值2億余元;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2019年產值2000余萬元。另一方面通過調取購銷合同、采購清單、員工社保繳納表以及固定資產投資證明,查明甲公司在職員工180余人,疫情期間響應當地政府號召,多方籌措1000余萬元,投資建立全市唯一的熔噴布生產線,并已簽訂購銷意向協議;乙公司在職員工60余人,疫情期間與揚州某醫藥公司簽訂了首批價值5萬余元的口罩原料購銷協議。面對口罩等防疫物資極端緊缺的情況,甲、乙公司作為原料生產商,亟需復工復產,緩解當地物資供應形勢。
處理結果。檢察機關結合評估結果,考慮到甲公司虛開稅款207萬余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全額補繳稅款等從寬情節,決定對吳某某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乙公司虛開稅款41萬余元,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結合坦白、認罪認罰、全額補繳稅款等從寬情節,決定對乙公司、黃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
2020年3月10日,儀征市檢察院對乙公司、黃某某當場宣告不起訴決定,開展訓誡,并建議稅務機關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同日,儀征市檢察院對甲公司、吳某某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儀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并盡快開庭審理。3月31日,儀征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跟蹤回訪。2020年5月以來,儀征市檢察院陸續對甲公司等11家單位進行回訪。經走訪,甲公司投資的熔噴布生產線全部裝配調試完畢,正式進入投產,已與20余家貿易企業簽訂熔噴布供銷合同,并招錄一批新員工補充到生產線。乙公司已陸續交付10余批、總價值合計200余萬元的口罩原材料,并投資3000余萬元擴充生產線提升產能,公司員工由70余人增加到90余人。丙公司等9家單位疫情期間積極響應政府號召,第一時間投入口罩輔料生產,全力保證當地防疫物資供應不斷檔。
【借鑒意義】
1.依法區分涉稅案件中企業經營不規范行為與騙取國家稅款的犯罪行為界限。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是區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的關鍵。檢察機關應當重點審查交易活動是否真實存在,票面金額及貨物數量、名稱、規格與實際發生是否相當,有無造成稅款實際損失等情況,審查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進而區分罪與非罪。本案中,丙公司等9家單位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因交易對象不具有開票資格,從而使用他人提供的虛開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主觀上不具有騙稅目的,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對涉稅犯罪案件,應當區分犯罪情節、經營狀況等不同情形作出處理決定。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應準確把握依法辦案與促進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根據犯罪數額和情節,對積極復工復產、努力保障就業、服務疫情防控的涉案單位,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對需要起訴的,可以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鼓勵和促進犯罪單位認罪服法,穩定生產經營,確保辦案效果。本案中,甲、乙公司采取虛假走賬的方式偷逃稅款,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綜合考量犯罪情節及企業經營情況等因素,分別作出不起訴決定和適用緩刑量刑建議,既嚴守法律底線,又保障了相關企業復工復產。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一條
原文地址: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js/yzsa/zdajxx/202109/t20210927_10627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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