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的公告
2021年第8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等規定,現將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類型房地產3.5%。
(二)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法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三、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蛾柦械胤蕉悇站株P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2021年9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時間:2021-09-2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的調控作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明確規定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同時規定了各地的最低預征率及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先后從2010年、2013年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進行公告,明確陽江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公告是對上述規定的延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 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稅;以及第三條規定,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因此,結合我市房地產業整體增值水平及清算時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實際稅負水平,我局將房地產開發項目進一步劃分為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普通住宅按3%預征,其他類型房地產按3.5%預征。
2.《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的精神,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一條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三)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的申報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規定: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蛾柦械胤蕉悇站株P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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